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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計畫書撰寫

職業災害申請復工程序
  • 一、勞動部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檢查法之停工及復工事項,110年1月20日訂定「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 二、查機構執行停工處分時,事業單位工作場所之停工範圍依下列規定:
    • (一)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災害擴大,為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
    • (二) 實施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或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為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工作場所。
    • (三) 安全衛生設施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為依改善通知函所示事項之相關工作場所。
  • 三、事業單位申請復工時,檢查機構應檢視改善完成之照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得同意其復工。
    事業單位應提出之照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應於停工通知書之申請復工條件及程序中敘明。
  • 四、復工計畫書應要求載明下列事項:
    • (一) 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 (二) 申請日期。
    • (三) 停工範圍。
    • (四) 被停工之原因。
    • (五) 停工原因消滅之作為及佐證資料。
    • (六) 為重大職業災害而致停工者,應載明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
      前項第六款所定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災害發生經過。
      • (二) 災害原因分析。
      • (三) 安全衛生管理、現場機械設備與作業流程改善及其他與肇災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之災害改善對策。
  • 五、停工原因消滅之查證,得以書面審查、現場查核或召集復工審查會議審定之。

復工改善及計畫撰寫請洽本會技術組
聯絡電話:(02)2793-3443、(02)2796-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