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缺失事項建議及處理
- 一、勞動條件:訂定工作規則
- 二、職業安全衛生
- 1.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2.自動檢查計畫訂定
- 3.各項自動檢查表設計
- 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報備申請
- 5.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 6.辦理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7.規劃高溫、噪音、粉塵、有機溶劑、特殊化學物質等危害化學品場所作業環境監測定
- 8.撰寫作業環境監測計劃書
- 9.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 (2)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 (4)標準作業程序
- (5)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 (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 (7)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 三、作業環境監測定項目
- (一)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 (二) 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
- (三)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85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 (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一項之高溫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以上者,應每三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
- (五)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濃度一次以上。
- (六) 製造、處置或使用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
- (七) 製造、處置或使用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附表二所列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
- (八) 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作業之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
- (九)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年監測鉛濃度一次以上。
- (十)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年監測四烷基鉛濃度一次以上。
- 前項作業場所之作業,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四、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6小時)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 五、安全衛生器材:
安全鞋、安全帽、防毒口罩、安全標示、漫畫標示。
如有需求可來電洽詢本會技術服務處
聯絡電話:(02)2793-3443、(02)2796-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