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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輔導事業單位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建立合適且符合法規之安全衛生制度。

一般事業單位需實施之安全衛生管理項目如下:

  • 一、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二、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對危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 五、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六、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 八、工程承攬規定事項,承攬商協議組織、危害告知等。
  • 九、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十、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 十一、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由於各行業所需之注意事項不同僅能略述法規應盡之項目,若事業單位有需要實施規畫,可與本協會之技術服務處連絡。
聯絡電話:(02)2793-3443、(02)2796-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