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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作社如僱用社員從事勞務,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勞動部表示,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勞動合作社,如與社員間具有僱傭關係,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社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近來,實務上,有部分勞動合作社對於能否成立勞保投保單位為社員辦理加保產生疑義,勞動部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且依法成立之合作社,為強制投保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合作社,為自願投保單位。故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如具有僱傭關係,應依規定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社員辦理加保;如未有僱傭關係,社員本身屬自營作業者之身分,應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以保障其勞保權益。

 

 

  • 業務單位: 勞動保險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