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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行政院新聞稿】確保「七天休一天」之勞動權益說明。

行政院長林全於今(30)日下午召集相關部會研擬確保「七天休一天」勞動權益會議,達成兩項會議結論:

一、勞動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訂定適用現行《勞基法》第36條之裁量基準,並以令發布,以補強確保勞工「七天休一天」權益保障的落實。

二、訂定裁量基準時,應同時考量涉及公眾之生活便利或配合政府政策、公益活動之某些產業勞工,在確保勞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給予彈性連續工作天數之安排。


勞動部表示,為避免雇主濫用(或誤用)過去之函釋,使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勞動部先前依照立法院決議,於六月二十九日廢止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日台內勞字第三九八〇〇一號函釋,並公告自八月一日起生效。然而,廢止此項函釋後回歸《勞動基準法》母法,即第三十六條:經查該文條僅規定「勞工每七天中至少應有一天之休息」,並未規定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即未規定工作六天後應該休息一天,仍無法確保落實勞工七天工作休息一天的政策。因此,行政院今天召開會議,決議要求勞動部於兩個月內透過發布解釋性裁量基準,以確保勞工七天休一天之權益。

勞動部指出,基於公眾生活便利與配合國家政策、公益活動(例如重要年節連續假期的疏運計畫)之需求,勞動部將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旅遊業(例如導遊)、媒體(例如媒體出國採訪)與大眾運輸之特定工作需求進行暸解與溝通,在確保勞工權益的前提下,給予特殊考量。

  •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