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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將於2個月內,積極聽取各界意見,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兼顧特殊情況,訂定最合宜的裁量基準。

勞動部表示,為確保勞工7日工作應休息一日的政策,勞動部將依行政院指示,在2個月內邀集勞、雇團體、地方勞政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部、經濟部)以及學者專家,就例假之規範,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兼顧公眾生活便利、國家政策、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訂定最合宜的解釋性裁量基準。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部分雇主濫用(或誤用)例假之特殊規定,今(105)年629日廢止內政部75年間有關例假得於週期內調移之行政解釋,並自81日起生效。也就是說,自本日起有關例假之規範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7日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

 

勞動部指出,「每7日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並未改變,但由於母法中並無「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之規定,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透過合宜的裁量基準補強。針對特殊情況的考量與「變形」工時完全無涉,將只是針對特定工作需求,給予特殊考量,不會是全面放寬。勞動部將在最短的時間內蒐集各界意見並擬定草案,召開相關會議研商定案。

  •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