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呼籲雇主疼惜勞工,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如使勞工於當天出勤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06年1月27日)及春節(106年1月28日至3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舉例而言,春節106年1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06年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B: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新法實施後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呼籲農曆春節是全家團圓之重要傳統節日,雇主應本著同理心疼惜勞工,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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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