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產業工會及其會員337人,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裁決決定今日出爐。
有關臺灣鐵路產業工會(以下簡稱臺鐵產工)及其會員於本(106)年春節期間發起休假活動,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涉有不當勞動行為情事,向本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案;裁決委員會歷經3次調查及1次詢問會議,並審視雙方當事人所提達1千多頁的書狀及事證後,於7月14日作出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
依據裁決決定書所載,裁決委員會認定臺鐵局與其所僱勞工,長期以來,以排定班表方式確認勞工是否於國定假日出勤,如勞工有拒絕出勤之意思表示,應於班表排定前或排定時通知臺鐵局,而本次參與活動之337名產工會員雖委託臺鐵產工代為意思表達,惟該通知卻延至1月23日始送達臺鐵局,其權利行使恐有違誠信原則,故而後續引發臺鐵局以公文要求勞工出勤上班、不出勤上班應依規定請假及予以未出勤者曠職認定部分,皆難認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情事。
此外,裁決決定書進一步指出,雖然產工會員於行使權利時有不當之處,但綜觀臺鐵局事發後就「事先有請假,但當時未核准」及「事後提出病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完成請假手續者,均從寬處理,因而就本件爭議而論,臺鐵局應視本件個案情形,本諸人事管理及勞工權益從寬考量及處理,如其所屬勞工已於106年1月班表排定公布後7日內通知臺鐵局拒絕排班,或於請假日前7日提出請假之申請等,即不應以曠職論處,自然亦不得再以曠職為理由,為考績、記過、扣薪等為不利之待遇。
勞動部表示,裁決委員會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規定依法籌組,由行政機關以外熟悉勞工法令或勞資關係之學者、專家及律師,共15人擔任委員,以合議方式進行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之審理,本部除擔任幕僚工作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外,並未涉入裁決委員會之運作及裁決決定,呼籲勞資雙方尊重裁決委員會之專業判斷,如對於裁決決定有不同之看法,仍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向民事及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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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