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勞動基準法》第61條修正條文,增訂職災勞工或其遺屬得於金融機構開立補償金專戶,強化職災勞工權益保障。
總統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勞動基準法》第61條修正條文,增訂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自106年12月29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各款規定予以補償,包括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使各項職業災害補償給付,可以確實發揮保障職災勞工或其遺屬之效用,爰於《勞動基準法》第61條增訂職災勞工或其遺屬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前開規定之職災補償金,且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提供職災勞工或其遺屬更周全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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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