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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僱傭關係發生勞資爭議提起訴訟,致離職後超過2年始辦理求職登記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為保障失業勞工權益,勞動部日前函釋,勞工與雇主間因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發生勞資爭議並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向公立就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雖已離職退保超過2年,仍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部表示,《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實務上有非自願離職勞工與原雇主間因僱傭關係發生勞資爭議,並提起訴訟,俟法院判決確定僱傭關係不存在,因已超過離職退保後2年,衍生得否申請失業給付疑義。該部為避免失業勞工因勞資爭議訴訟期間較長,致影響其失業給付權益,特於近期釋明辦理求職登記之請求權時效,因提起訴訟而中斷,並自法院判決確定時重新起算,勞工仍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給付申請權益不受影響。

 

 

  • 業務單位: 勞動保險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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