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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勞工如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農曆除夕」(107215日)及「春節」(107216日至18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舉例而言,春節107217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於同年220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07217日(休息日)及同年220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217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1/3x2+150x12/3x2=900)。

B:如於220日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勞動部強調,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