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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請注意~投保薪資覈實報、及時調, 確保員工權益免受罰。

為保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勞保局提醒,投保單位應依照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亦應適時申報調整,以維護勞工權益。

 

投保單位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伙食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計算),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覈實申報,不可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此係強制規定,非得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自由增減。

 

還有,員工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員工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為準,調整後的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生效。對於員工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投保單位為適時反映員工實際薪資所得,亦可以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員工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多報或少報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且員工如發生保險事故致少領給付金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 業務單位: 勞工保險局
  • 聯絡電話: 02-2396-12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