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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由於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國慶日」(1010)為應放假之節日,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10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國慶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以108年之國慶連假4天而言,係將105日之非上班日與1011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之可能,勞動部業於1051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爰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強調,包括「國慶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