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08年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分別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218份、受僱者4,502份(女性3,301份及男性1,201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08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6,較91年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來,業已提高50.9個百分點。(詳如表1)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成6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有遭受性騷擾占4.0%,高於男性之1.0%。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以「同事」占2.0%最高,其次為「上司」占1.3%。女性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0.9%,申訴後大部分有改善;未提出申訴占3.1%,主要原因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占1.4%。(詳如表2、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9成以上
108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8.3%,其餘均達8成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同意之比率則達9成以上,其中以「產假」占95.0%最高,「流產假」占92.4%,「安胎休養」占92.0%。(詳如表1)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成7;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成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5年5月修正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8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7.4%,有設置「哺(集)乳室」占79.7%。依修法前適用之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觀察,108年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比率為84.9%,較91年提高48.6個百分點,有設置「哺(集)乳室」比率為87.3%,則提升67.7個百分點。(詳如表1)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8成2沒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
108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大部分未考量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因素,有性別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17.6%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占4.9%;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8.4%最多。(詳如表4、5)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各項就業歧視之比率逾9成3,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占6.3%,女性占6.0%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占6.3%、6.0%,其次為「階級」,男女性分別占4.4%、2.7%,再其次男性為「容貌」占3.4%、女性為「語言」、「容貌」各占2.3%。(詳如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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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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