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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救人員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業環境測定、勞動檢查改善指導

急救人員

基本資訊
上課時數 16小時
上課資格 依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聰、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回訓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簡介
對於急救方面之知識做一詳細之介紹。
適用範圍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僱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課程。各事業單位,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 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申請女工夜間工作事業單位,每班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急救人員。 雇主如未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課程內容
項次 上課科目 時數
1 急救概論(含原則、實施緊急裝置、人體構造介紹) 1
2 敷料與繃帶(含實習) 2
3 中毒、窒息、緊急甦醒術(含實習) 5
4 創傷及止血(含示範) 2
5 休克、燒傷及燙傷 2
6 骨骼及肌肉損傷(含實習) 2
7 傷患處理及搬運(含實習) 2
8 測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