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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作業主管

基本資訊
上課時數 18小時
上課資格 無限制
回訓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簡介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
適用範圍
EX.鍋爐、人孔、營造工程...等缺氧作業場所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結訓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本中心將安排於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課程內容
項次 上課科目 時數
1 缺氧危險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
2 缺氧症預防規則 3
3 缺氧危險場所危害預防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
4 缺氧危險場所之環境測定 3
5 缺氧事故處理及急救 3
6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
7 學科測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