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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基本資訊
上課時數 76小時
上課資格 無限制
回訓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簡介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訓練規則第七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  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  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上述營造工程相關之分項工程,其與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能明 確區隔者,免列入審查範圍,由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勞動檢查。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課程內容
項次 上課科目 時數
1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1
2 危險性工作場審查暨檢查辦法 2
3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3
4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5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
6 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
7 施工安全管理系統 3
8 安全評估方法概論 3
9 施工災害分析 3
10 施工安全評估之程序及方法 2
11 施工計畫之編訂及評估後之修訂要領(含工程概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含實作五小時) 10
12 基本事項檢討評估之實施(含實作三小時) 7
13 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含實作六小時) 12
14 審查申請案之製作要領 2
15 演練(依建築工程、橋樑工程等實際案例分組演練) 16
16 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事項 4
17 期末測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