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基本資訊 |
上課時數 |
76小時 |
上課資格 |
無限制 |
回訓說明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
課程簡介 |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訓練規則第七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適用範圍 |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 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 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上述營造工程相關之分項工程,其與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能明 確區隔者,免列入審查範圍,由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勞動檢查。 |
測驗方式 |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
課程內容 |
項次 |
上課科目 |
時數 |
1 |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
1 |
2 |
危險性工作場審查暨檢查辦法 |
2 |
3 |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
3 |
4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3 |
5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2 |
6 |
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
3 |
7 |
施工安全管理系統 |
3 |
8 |
安全評估方法概論 |
3 |
9 |
施工災害分析 |
3 |
10 |
施工安全評估之程序及方法 |
2 |
11 |
施工計畫之編訂及評估後之修訂要領(含工程概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含實作五小時) |
10 |
12 |
基本事項檢討評估之實施(含實作三小時) |
7 |
13 |
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含實作六小時) |
12 |
14 |
審查申請案之製作要領 |
2 |
15 |
演練(依建築工程、橋樑工程等實際案例分組演練) |
16 |
16 |
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事項 |
4 |
17 |
期末測驗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