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多久參加勞工安全衛生在職(複訓)教育訓練?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 八、特殊作業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 九、急救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 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