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內之勞工若取得「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之各級救護員資格者,是否得認定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合格急救人員資格,及其仍須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否?
發佈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發佈日期:2013-06-05
一、 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5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二、 復查行政院衛生署「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之各級救護員訓練課程多數已含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急救人員訓練課程之內容,故若取得上開各級救護員訓練資格,且其證書於有效期限者,得認定具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合格急救人員資格,惟其仍需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接受每3年至少3小時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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