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業單位承造(攬)之不同營造工程,如相距1公里以內,可否由同一人兼任該不同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現行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同辦法第2條至第3條之2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是以,一事業單位同時承造(攬)兩項以上工程,即使相距在1公里以內,如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分屬不同之地區事業單位,即應依上開規定分別於各該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與該等營造工程之距離遠近無關),尚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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