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十四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管理分級 | 定義 | 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 無 |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 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
第三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
第四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